淮南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涉农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04 16:14 作者:商服科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字体: 阅读:

各县区发改委:

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涉农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0〕88号)文件精神,现就阶段性降低涉农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二、对涉农企业用水、电、气实行阶段性价格支持政策。2020年2月21日-5月20日,涉农企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2020年2月1日-2020年6月30日,现执行工商业及其他单一制和两部制电价的涉农企业(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高耗能企业除外)用电价格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关于运用价格政策降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生产成本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通知》(淮发改商服〔2020〕6号)关于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时间延续至2020年6月30日。

三、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困难,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各项费用。

四、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当地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严格落实上述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商品和服务价格科)。


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