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淮南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29 15:54 作者:商服科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字体: 阅读:

各县、区发改委、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定价目录》(2018版)、《淮南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淮府办[2018]29号)等文件规定,现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等级收费标准重新制定,予以公布,并就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淮南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2至3年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成本监审和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二、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由委托单位(建设单位、街道或社居委)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物业服务等级后,按照公布的《淮南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附件一)进行约定,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三、非普通住宅和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等级收费标准执行。

四、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市、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发改委备案后,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五、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制度,物业服务企业须提供经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后的前期物业委托合同等资料,到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后,方可收费。

六、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级)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业主的监督。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淮南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原淮南市物价局、房管局淮价服〔2017〕5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一:淮南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doc

附件二:淮南市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doc



淮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淮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