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19 15:39 作者:商服科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字体: 阅读:

各区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停车场经营单位: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价局、住建厅、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管理方式。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服务严格限定在《安徽省定价目录》范围内,即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批准设立的路内停车泊位(指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街巷内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城市交通场站,旅游景点,公立医院,公办普通高校等为特定群体提供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

(二)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其余停车场机动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按照省和市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和市发改委《关于明确住宅区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淮发改商服函〔2019〕 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加快推进差别化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停车场分类定价管理。

(一)路内停车泊位分A、B级两个区域,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由市公安、城管部门按照职责划分确定后公布。路内停车泊位停车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二)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见附件二、附件三,A、B级区域按路内停车泊位区域划分确定。

(三)公立医院、普通高校、城市交通场站、旅游景点等专用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见附件四。

(四)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各停车场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在不突破政府定价上限的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执行价格,并向市发改委申报(附件五)和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

(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等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配备电子智能计时收费系统。

(六)机动车型分类。本通知所称机动车(不含摩托车、助力车、电瓶车),车型分为小型车和大型车。小型车辆(蓝牌照):轿车、9座(含9座)以下小客及2.5吨以下(含2.5吨)小型车辆。大型车辆(黄牌照):9座以上客车及2.5吨以上的货车。

三、加强停车服务收费市场化价格管理。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各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并到市发改委办理备案(见附件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通过约谈、告诫、重新备案等方式依法对经营者自主定价的停车服务收费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收费单位应当在停车设施入口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样式见附件七),标明定价形式、车辆类型、分类收费标准、计费办法、免费停放时间和12315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实行政府定价的,还应同时标明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严查处。

 

 

 

淮南市发展和改革委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9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pdf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备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