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0-12-04 10:54 作者:能源办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字体: 阅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保证电力稳定可靠供应,保障电力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和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和《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保护原则,实现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与促进生产生活稳定相统一、与推进高质量发展相协调,为打造淮南能源城,保证全市乃至全省供电安全提供稳定的电力保障。

二、总体要求

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提高电力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建立和完善市直相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与电力企业紧密合作的政企长效机制,依法有效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以技防、物防、人防和其他有效防范保护措施组成的内部安全防范网络,普及和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的新技术和新成果,提高整体防控水平;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组织领导,构建部门齐抓共管、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广泛参与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新格局。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城管局、市重点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各县区及国网淮南供电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淮南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四、职责分工

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协同配合,推进任务落实。

(一)市发展改革委作为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市领导小组交办的重点工作以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全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日常综合协调、行政执法、宣传培训、指导督查等工作;负责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纳入建设项目审查范围;组织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专项考核,并配合市委政法委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内容,加强督导检查。依法落实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奖惩制度。

(二)市公安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电能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打击销赃行为;健全警企联防工作长效机制,依法协调查处各类涉电案件,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电力建设、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三)市司法局负责市政府及政府部门有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承担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协调工作;会同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承办市政府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将电力设施建设改造分别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专项规划等,预留电力设施保护区和输电线路通道;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要求以及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中对发电厂及变电站工程用地指标的基本规定,审核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土地利用项目;依法查处非法侵占电力设施保护区土地的行为。市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向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市本级管养和审批范围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项目信息,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审批涉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项目。

(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要求,在审批道路及配套附属设施(绿化、路灯等)建设项目时,征求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意见;在审批跨越道路电力设施建设项目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配合协调处理已建或在建公路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的问题,协助对相关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进行排查整治。

(六)市水利局负责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要求,在审批水利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时,如出现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情况,应征求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意见,并向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市本级审批范围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项目信息;协助电力设施和电力安全保护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水利工程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以及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

(七)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将电力设施安全工作纳入综合监督管理范围;对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排查发现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取缔无照经营主体,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负责管理电力计量工作,规范和监督电力计量行为。

(九)市林业局负责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林木纳入林业规划、林业行政执法及管理检查范围,指导各县、区国土绿化符合电力设施保护要求;督促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电力等部门申请办理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进行修剪、移植、砍伐等相关手续;配合电力主管部门,依法处置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

(十)市城管局负责依法查处城区和开发区内,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并向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市重点建设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全市重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十二)淮南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安全运行管理和具体实施,保障全市高质量发展对电力的需求;在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经常性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向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报告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重要信息和重大事项。

(十三)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各县区、经开区、高新区、煤化工园区管委会负责统筹本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重大隐患综合整治活动,依法查处电力违章、违法案件;成立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对电力保护属地主体责任落实较好的县区、开发区,在电力规划和项目建设上,给予优先安排。

淮南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明确电力保护工作承办机构和联络员。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加强沟通协调,履职尽责,配合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做好电力保护工作。

五、保护范围内容

(一)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等规定确定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0千伏为5米,35-110千伏为10米,220千伏为15米,500千伏为20米,800千伏和1000千伏为30米;电力电缆线路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和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内取土、开挖、打桩、钻探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四)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的区域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等有关规定,经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后实施。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六)铁路、公路、水利、电信、航运、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管线等设施后于电力设施建设(包括改建、扩建)的,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确需迁移电力设施或者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产权单位达成协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七)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须在征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种植低矮树种,树木生长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安全要求,对超过安全距离的,应自行修剪或移栽。

(八)遇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突发性紧急情况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事故危害,在24小时内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九)禁止下列盗窃电能行为:在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电能计量装置用电;使用未经检定的电能计量装置;伪造、开启法定或者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电能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损坏电能计量装置用电;故意使电能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用电;故意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的其他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不得制造、销售窃电装置。

(十)供电企业应当依法配备查电人员,对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窃电行为,有权制止和保护现场;对现场的涉嫌窃电装置及相关事实,可以录像、拍照,并立即向供电企业报告,由供电企业及时提请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十一)电力用户应自觉遵守供用电秩序,维护供用电安全,不得有以下行为: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各县区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煤化工园区管委会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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