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专营单位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1-09-14 17:43 来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字体: 阅读:

建房〔2021〕48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广播电视局、供电公司,有关专业经营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0〕21号)要求,现就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同步实施水、电、气、通信、广播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提升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完善改造内容

对不符合居住安全和日常生活保障需要的,按照“应改尽改”的要求,纳入年度改造计划实施的城镇老旧小区,同步实施供水、供气、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设备改造提升,有关专营单位应按照规定出资改造。专营单位出资对设施设备进行改造的,由专营单位负责设计施工,并与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实施。

(一)供水设施设备。供水管网未实现“一户一表”、管道设备老旧破损、材质落后的,应纳入改造内容。水量水压不满足要求的,应增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供气设施设备。同步推进管道燃气入户及老旧管网改造。

(三)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设备。优先采取“多网合一”方式改造,楼栋外线缆入地敷设,楼道内线缆不裸露敷设。全部清理飞线、废线,做到外观统一、安全整洁。对需5G网络升级改造的,做好留线。

(四)供电设施设备。按照保障供电安全可靠、考虑发展需要的要求,确定供电设施设备改造方式,具备条件的,实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改造。同步进行线路规整,确保与小区环境协调。

二、做好实施计划的协调对接

各地按照城镇老旧小区“十四五”规划确定的年度实施计划,加强与各专营单位年度计划协同对接,同步将专营设施设备改造有关内容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征求专营单位意见,专营单位参与改造方案联审。支持协助专营设施设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规范施工秩序。

三、明确出资方式

(一)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改造。各通信和广播电视运营商负责各自飞线、废线的清理,“多网合一”方式入地敷设应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建设。多网合一方式入地敷设及架空改造费用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概算。

(二)电力设施设备改造。小区配套供电设施产权属于专营单位的,专营单位应当出资改造,并与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实施;

(三)供水、供气改造。分户计量装置用户侧户内供水设施设备改造资金,原则上由居民承担;分户计量装置和用户侧户外的供水(含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改造资金,由相应的专营单位负责。管道燃气计量表在户内的,计量表后燃气设施改造资金,原则上由居民承担;计量表在户外的,户内第一道阀门后燃气设施改造资金,原则上由居民承担,其余管道燃气改造资金,由相应专营单位和政府负责。

各地要依法依规,按照专营设施设备产权归属,明确专营设施设备改造出资。对相关设施设备的改造,鼓励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此外,对未享受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可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适当支持。

四、明确改后产权归属和责任

改造后的专营设施设备的产权可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专营单位。原则上,改造后的入户端口外的通信、广播电视设备全部由专营单位管理、运营和维护。已实施“一户一表”且设备移交至专营单位的,电力、供水设施设备全部由专营单位管理到户。依照法定程序完成产权移交的专营设施设备,有关专营单位应予以接收并负责后续维护管理。

五、加强工作指导监督

各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专营单位工作对接,各专营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专营单位的指导监督,落实专营设施设备同步改造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管。

六、完善技术标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广播电视局、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要组织制定所属行业专营设施设备技术标准,规范相关设备布设要求。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广播电视局

安徽省通信管理局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

2021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