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08 16:32 作者:商服科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字体: 阅读:

各县区发改、住建、市场监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房地产调控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现就我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价格备案范围

我市范围内(寿县、凤台县按照属地原则由当地政府部门具体负责)的新建商品住房(实行政府定价的保障性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除外)均要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

二、价格备案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商品住房达到预售条件1个月前或现房销售备案10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价格备案。

(二)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开发企业及楼盘基本情况、本次开盘的面积、申请备案价格、拟开盘时间等);

2.填写准确的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备案表、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价目表(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3.提供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小区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和经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加盖章);

4.销售价格构成表(包括土地成本、建安成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税费、利润等);

5.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等。

(三)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对备案资料审查予以价格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预售许可。

三、优化价格备案管理

(一)首次销售的项目,原则上以近3个月该地段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楼盘实际网签成交均价(实际网签成交均价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据实提供)为参考,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价格时结合成本调查情况和该项目楼面地价等因素综合考虑,建议企业备案价格与该地块周边楼盘网签成交均价上下幅度应在10%以内。

(二)非首次销售的项目,申报的备案价格原则上应参考近3个月该楼盘实际网签成交均价(实际网签成交均价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据实提供)。近3个月实际网签成交均价低于原备案均价10%以内的,可按照该楼盘原备案均价申报。若该楼盘近3个月无实际网签成交均价,可参照首次销售的项目申报备案价格。

(三)申报备案价格应客观合理反映淮南市房地产价格水平,如超过合理区间,应就其原因做出详细说明,并经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合理确定备案价格。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虚报备案价格的,市发展改革委将通过提醒、约谈等方式指导申报的备案价格。对不接受价格指导的企业,暂不办理价格备案。

(五)价格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灵活作价。对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备案价格90%或高于备案价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重新办理价格备案手续。未重新办理价格备案手续的,市住建部门应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住宅室内实施全装修的,应公开标示基本装修装饰标准的主要材料、设备等清单,并将全装修费用明细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强化价格备案监管

(一)预售商品住房项目须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不得分批次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必须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实行“一房一价”,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每个在售房屋的销售状况、楼层、房号、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房屋总售价、按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单价,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等内容。已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同时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及其资质、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前期物业服务相关事项。

(二)完善商品住房“一价清”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公示的价格应与备案价格、网上公示价格保持一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已建项目后期需在原项目规划外另外追加工程(如天然气、供暖等)而产生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公示说明,并与购房者补签合同,约定收费数额及收费方式,如无任何约定(合同、协议)不得向购房者收取费用。房屋交付和产权交易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购房者承担,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的费用,应予公示,未经公示的,一律不得向购房者收取。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价格备案、明码标价及公示收费,不得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房价过快上涨;不得使用虚假的、不规范的价格标示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误导购房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执行价格政策、不配合监督检查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予以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四)为加强信息公开,商品住房备案价格一律在淮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进行公示。

五、建立会商机制 

成立“淮南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工作协调小组”,由市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单位科室负责同志任小组成员,对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提交协调小组研究。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寿县、凤台县可参照执行。上级如出台新的政策,按上级政策执行。

 

附件:

1.淮南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工作协调小组

2.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明码标价公示牌及填写说明

 

 

 

淮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