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淮南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9-18 11:22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字体: 阅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1〕60号)精神,市发改委印发了《淮南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项目的通知》(淮发改商服〔2021〕2号),现结合相关价格政策重点解读供气行业收费政策。 

一、关于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明确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被称为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是由地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公用事业收费项目,由设区市制定本辖区内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具体标准,非居民燃气工程安装价格实施市场调节价,由用户与燃气企业双方按照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标准由合同约定。《国家清理规范收费意见》明确,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二、关于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的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只有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1项燃气收费项目,《国家清理规范收费意见》明确,2021年3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廉租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商、燃气企业等不能另外向购房人单独收取。 

三、关于已取消的收费项目

《国家清理规范收费意见》和我省清理取消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均明确,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2021年3月1日起一律取消,如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不得变换项目或者名称继续收费,如发现有违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四、关于严禁向用户收取计量装置费用

《国家清理规范收费意见》明确,严禁向终端用户收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费用。对于居民用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燃气企业或第三方企业负责红线内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安装,其中包括计量装置,即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中包含燃气计量装置费用。燃气企业向房地产开发商收取红线内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费用,开发商支付的相关费用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通过房价回收,不得向终端用户收取计量装置费用。对于工商业企业用户,其建筑区划红线内管线及配套设施等由用户自己出资建设,但计量器具由燃气企业购置、安装,不得向用户收取计量装置费用。关于计量装置检定费用,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质量问题的,由燃气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计量装置。

五、关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延伸服务收费

《国家清理规范收费意见》明确,燃气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气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允许收取合理费用,实行明码标价。各燃气公司应当加强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管理,开展自查和清理,材料费用据实或者合理加价收取,服务类费用应当尽量归并、减少收费项目,制定合理价格,同时在营业场所或宣传资料中公示所有收费项目、明确收费内容。在给用户服务过程中,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