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区停车费问题
信件编号: | 20230211001 | 来信时间: | 2023-02-11 1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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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问题反映 | 姓名: | 李**** |
内容: | 西湖春天地下车位(自购),缴费至2022年9月,23年2月缴费的时候让我把22年9月至23年2月之间费用的补交,我说我交一个月,物业不同意,明明物业公式的收费标准就是按月计费,请问物业这种收费方法是否合法?如果合法请告知法律依据,如不合理如何解决?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答复时间:2023-02-13 17:04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 您发帖中提及的问题现解答如下:《价格法》明确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为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价格。《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8〕17号)未将住宅小区停车设施收费纳入《安徽省定价目录》范围内。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5〕132号)等规定,住宅小区内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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