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淮南市住建局、发改委、国防办联合下发“印发《关于目前市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停车位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淮建物业联[2023]51号)”的异议

信件编号: 20230820002 来信时间: 2023-08-20 16:20
信件类型: 问题反映 姓名: 侯****
内容: 淮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委与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淮南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于2023年8月8日联合下发“淮建物业联[2023]51号”“印发《关于明确市区住宅前期物业停车位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存在以下不妥之处需进行商榷: 1、作为淮南市住宅小区的地下地面停车位,除开发商声称独家投资拥有产权的部分外,大都属于小区规划建设的配套场所设施,即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而该文的下发对象却忽视了代表小区全体业主的业主委员会。况且,一般开发商只是先期贷款垫支建设,随着楼盘的定价销售,其配套建筑设施的建造成本都已转移、平摊到房价之中,故所有配套车位管理使用主体应为全体业主。 2、小区规划区域内所有地下车库、地面车位存在产权归属问题,该文应按《民法典》、《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人防法》对其归属进行明晰划分。新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过程中的前期物业服务单位,只是短期性、过渡性的组织。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专门下的文件,应当对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业委会介入此后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具有超前性、长远性指导、规范意义。而在该文中却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3、相关法规已经明确“利用业主共有的地下地面场地用于停车所得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所有”。而该文只是笼统地说了“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定期公示”,对其收支的监督机制、如何处分均未作出明确表述。 4、《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但目前我小区就存在建设单位独占公寓楼地下人防车位附赠给商户对外经营而不向小区业主开放使用、导致公寓楼业主车辆无处可停而挤占地面消防通道等问题。对此如何监管、整改,该文未做具体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近期下发的“淮建物业联[2023]51号”文,存在诸多缺陷,事先也未向广大业主征求意见;为避免对住宅小区日后正常的车位管理使用带来误导和纠纷,建议将该文按相关法规作进一步修改、充实完善,并广泛征求广大业主意见后再下发实施。 以上意见,供贵部门研究、参考。期待回复为感。 洞山新村(上东锦城)小区业主委员会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答复时间:2023-08-25 09:35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 
    2023年8月8日,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国动办联合印发了《印发<关于明确市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停车位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淮建物业联〔2023〕51号),对我市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停车位使用管理进行了指导,主要内容为:一是停车收费标准。明确规定本指导意见车位租赁费、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是依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发布的市场参考收费标准,以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 
    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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