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租赁收费定价问题
信件编号: | 20241117001 | 来信时间: | 2024-11-17 2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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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咨询求助 | 姓名: | 于**** |
内容: | 尊敬的发改委领导: 您好! 我是一名关心市场定价机制的普通市民,现就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租赁收费定价问题向您咨询。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开放商拥有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产权,而停车位的租赁收费定价一般由市场进行调节。然而,我想了解的是,在这种市场调节机制下,开放商是否可以完全自主地、不受限制地随意定价? 具体来说,我有以下几点疑问: 1.市场调节价是否意味着开放商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自行决定停车位租赁的收费标准? 2.是否存在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对市场调节价进行指导或约束,以防止价格过高影响居民生活? 3.如果开放商的定价明显高于周边同类小区或市场平均水平,是否有相应的监管机制进行干预? 停车位作为居民生活的必需品之一,其价格的合理性直接影响到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希望能够通过此次咨询,更好地理解现行的政策和监管措施,以便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能够有更清晰的认识。 期待您的回复与指导。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此信。 此致 敬礼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答复时间:2024-11-20 16:15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价格法》明确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为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价格。《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8〕17号)未将住宅小区停车设施收费纳入《安徽省定价目录》范围内。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5〕132号)等规定,住宅小区内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国动办2023年8月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明确市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停车位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淮建物业联〔2023〕51号)规定,本指导意见车位租赁费、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是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发布的市场参考收费标准,以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
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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