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解读】市发展改革委四级调研员熊毅解读:淮南市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政策

发布时间:2021-08-31 17:52信息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字大小:[    ] 背景色:       

8月底,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局 市经信局、市房管局、 国网淮南供电公司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政策告知书》(淮发改商服〔2021〕13号),市发展改革委四级调研员熊毅就相关规定进行了解读。

一、文件制定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进一步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原称“转供电”)用户用电价格,确保国家电价政策红利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21〕425号)规定,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局 市经信局、市房管局、 国网淮南供电公司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政策告知书》。

二、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政策相关规定

1.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供电主体(简称“供电主体”)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电力用户属于非电网直接供电的终端电力用户(简称“终端用户”),供电主体应按照政府规定的目录电价收取电费,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

2.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供电主体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供电主体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3.供电主体应为终端用户安装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计量设施,终端用户是移动通信基站的,用电计量设施的安装由移动通信基站运营企业和供电主体协商确定。对确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终端用户,供电主体在合理扣除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量后,剩余电量可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公平约定,价格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平段电价执行。

4.供电主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按终端用户对应电压等级的目录峰谷分时时段、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终端用户安装非峰谷分时电表的,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确定终端用户用电价格,其中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5%,鼓励有条件的供电主体不上浮或少上浮。

5.供电主体执行非峰谷分时电价、行业平均电价、居民合表电价的,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平段电价、行业平均电价、居民合表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

6.鉴于移动通信基站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且为户外设施,对终端用户是移动通信基站的,供电主体不得让其承担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等费用。 

三、对户表改造有相关规定

鼓励供电主体在用电报装时实行“一户一表”或进行后期“一户一表”用电改造。各级电网公司要为用户申请报装、后期改造提供方便,对符合条件且自愿移交资产的,电网公司要及时予以接收并实行直供到户、抄表到户。

四、对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监管措施

《通知》要求,各供电主体要认真学习电价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特别是供电价格政策,确保政策精准落地。在落实电价政策方面遇到问题,可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咨询。对供电主体不执行电价政策、不配合监督检查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严肃查处,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如有供电主体执行不到位,各终端用户可以拨打12315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2021年10月1日前,鼓励供电主体按照政府规定的目录电价收取电费,相关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量损耗及峰谷电价损益部分可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再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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