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各机动车停放服务企业:
为支持我市电动汽车的发展,原市物价局就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制定了阶段性扶持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精神和《安徽省定价目录》规定,现就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
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价政策。
1.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目录电价,2025年底前免收基本电费。
2.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
3.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三、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依据运营成本、市场供求等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充电服务费标准和执行的用电价格,自觉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24日起执行,原淮南市物价局《关于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的通知》(淮价商〔2016〕21号)同时废止。
淮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