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住宅区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区发改委、各住宅区停车场经营单位: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5〕132号)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淮南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8〕29号)文件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区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宅区停车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所、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住宅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
二、准予用于机动车停放,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三、不属于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
四、对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因搬家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本通知下发后,原淮南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机动车停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淮价服〔2014〕38号)第四条规定废止。各区发改委要会同市场监督局,对辖区内住宅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和公示情况进行专项清理整顿工作,于2019年12月15日前将工作情况上报市发改委。
淮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