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淮南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2021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法律法规、收费政策以及权力清单修改情况,对现行的淮南市涉企收费清单进行了动态调整。现将《淮南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2021年)》予以公布。
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一)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发改价费函〔2021〕167号规定,调整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范围,对我市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实行零收费。
(二)根据《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淮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调入《淮南市涉企收费清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支出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保障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三)根据部分单位职责调整情况,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征收单位由城乡建设部门调整为城市管理部门。
二、政府性基金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一)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及《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等相关规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调入《淮南市涉企收费清单》,执收单位为淮南海关(筹)及市、区税务部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等相关规定,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调入《淮南市涉企收费清单》,执收单位为市县林业部门。
三、淮南市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清单
(一)根据《外商投资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无需商务部审批或备案”,将原由市商务局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的审批”移出《淮南市涉企收费清单》。
(二)根据权责清单,将原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移出《淮南市涉企收费清单》。
(三)将原由市水利局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管理范围内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审批”移出《淮南市涉企收费清单》。
(四)根据权责清单,将原由市商务局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的初审”变更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
(五)根据新修订的《消防法》及权责清单,我市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已移交至市城乡建设局,将原由市消防支队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变更为市城乡建设局负责。
四、涉企保证金未做调整。
各县发改部门要会同财政和经信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收费政策以及权力清单等变化情况,年底前完成本级涉企收费清单动态调整工作。
附件:淮南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2021年)
淮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淮南市财政局
淮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6月21日
淮南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2021年)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
一、法院部门 |
||||||
1 |
诉讼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 481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号 |
诉讼案件当事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全市各级法院 |
|
二、公安部门 |
||||||
2 |
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8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3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3〕72号 |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县公安部门 |
|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3 |
土地复垦费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等六部门公告2019年第76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皖发改收费〔2019〕33号;财政部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 |
|
4 |
土地闲置费 |
1.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
1.每平方米5至10元2.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 |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税务部门 |
||
5 |
耕地开垦费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
24-36元/平方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2倍缴纳。 |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 |
||
6 |
不动产登记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等六部门公告2019年第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 |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 |
|
四、城乡建设部门 |
||||||
7 |
污水处理费 |
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79号;省政府令第183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财税[2014]151号;省财政厅、物价局、住建厅财综〔2015〕196号;市物价局淮价商〔2016〕25号 |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委托代征单位 |
|
五、交通运输部门 |
||||||
8 |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公路)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交路〔2019〕144号、皖交路〔2020〕162号 |
政府还贷公路行驶的车辆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交通运输部门 |
|
六、农业农村部门 |
||||||
9▲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产局渔政〔1989〕6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国家财政部、发改委财税〔2014〕101号 |
在我省管辖的江河、湖泊等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养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
专业捕捞按年总产值的4%,兼业捕捞按年总产值的5-8%,养殖(种植)业按年总产值的1-2%,经批准的外省单位和个人按年总产值的5-10% |
市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
|
七、水利部门 |
||||||
10 |
水资源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8〕7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商〔2014〕1号、皖价商〔2015〕66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发改价费〔2019〕622号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县水利部门 |
|
11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2014〕3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4〕8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14〕160号、皖价费〔2017〕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7〕77号;财政部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安徽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县水利部门、税务部门 |
|
八、市场监管部门 |
||||||
12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1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5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发改明电〔2020〕13号;淮价费〔2015〕5号 |
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县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
九、人防部门 |
||||||
13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0〕4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价费〔2014〕138号;省政府皖政〔2016〕54号、皖政〔2016〕5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53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发改价费函〔2021〕167号;财政部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经批准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对我市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实行零收费。 |
6级(含)以上每平方米1700元,6B级每平方米1000元 |
市县人防部门、税务部门 |
|
十、仲裁部门 |
||||||
14 |
仲裁费 |
国办发〔1995〕4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0〕19号 |
仲裁案件当事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仲裁机构 |
|
十一、城市管理部门 |
||||||
15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淮府〔2009〕110号,淮价服〔2009〕102号;财税〔2021〕8号 |
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税务部门 |
|
16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68号;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640号;省建设厅建城〔2002〕23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20〕1241号 |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 |
|
注:1.责任事项 |
2.追责情形 |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省、市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
3.以上收费为经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在我省实施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4.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
||||||
二、政府性基金
序号 |
项目项目 |
政策依据 |
收费范围对象 |
征收标准 |
执收单位 |
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国务院国发〔1998〕34号;财政部财综函〔2002〕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皖价费〔2008〕11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53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 |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
按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征,详见文件 |
市县城乡建设部门 |
2▲ |
教育费附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国发明电〔1994〕23号;国发〔201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46号 |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 |
市县税务部门 |
3▲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5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财综〔2011〕3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46号 |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
市县税务部门 |
4▲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综〔2016〕594号;省财政厅皖财综〔2019〕6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从事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业的单位和个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
按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的3%征收 |
市县税务部门 |
5▲ |
水利建设基金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皖政〔2012〕54号、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省财政厅皖财综〔2021〕86号 |
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 |
市县税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
6▲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综〔2001〕16号;省政府令第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税〔2015〕72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财综〔2015〕20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政部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详见文件 |
市县残疾人联合会、税务部门 |
7 |
铁路建设基金 |
国发〔1992〕37号;财政部〔1996〕财工字第371号;财政部财综〔2007〕3号 |
铁路运输部门承运的货物 |
1991年3月1日开征的货物运输0.2分/吨·公里;1992年7月1日开征的货物运输1分/吨·公里;1993年7月1日开征的货物运输1.5分/吨·公里 |
铁路部门 |
8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财综〔2003〕1088号、财综〔2015〕2241号 |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 |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8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详见文件 |
市县林业部门 |
9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
国务院令第551号;财政部、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综〔2012〕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2012〕80号;财政部、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综〔2012〕48号、财综〔2013〕109号、财综〔2013〕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1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税〔2021〕10号 |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 |
电视机13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10元/台 |
淮南海关(筹),税务部门 |
注:1.责任事项 |
2.追责情形 |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
3.标注“▲”号的为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项目。 |
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 |
前置服务项目 |
设立依据 |
服务内容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一、市发展改革委 |
|||||||
1 |
成本监审 |
定调价项目成本监审依据会计报告 |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第15条;《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92号)第11条 |
出具企业年度财务报告 |
企业年度会计报告审计费用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二、市生态环境局 |
|||||||
2 |
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审批 |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9条、第34条 |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开展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等,并出具相关评估报告 |
环境影响评价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
3 |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的初审 |
验资报告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11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出资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
验资服务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会计师事务所 |
四、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 |
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7、18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原卫生部令第46号)第17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第5条。 |
开展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并出具相关报告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5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放射工作场所防护检测 |
开展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放射工作场所防护检测并出具相关报告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放射工作场所防护检测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五、市应急管理局 |
|||||||
6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安全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9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6条、第19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相关建设项目开展安全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机构 |
7 |
矿山安全设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7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14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矿山安全设计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机构 |
|
8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 |
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14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2条第6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19条第25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取企业开展安全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9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12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17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建设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开展安全设施设计
|
安全设施设计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 |
|
六、市气象局 |
|||||||
10 |
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批 |
与气候资源环境密切相关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
|
《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30条、 31条 |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对重大工程依法进行气候可行性评估并出具相关评估报告 |
气象可行性论证服务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
七、市城乡建设局 |
|||||||
11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6条;《安徽省消防条例》第22条,21条,《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第21条;《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
按照行业规范,对装修材料检验检测并出具报告书 |
对不燃材料、难燃材料、饰面型防火涂料、铺地材料、pvc电线电缆套管、窗帘幕布类纺织物、管道隔热保温用泡沫塑料等检验检测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
12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
按照行业规范,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书 |
消防设施检测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
|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 |
前置服务项目 |
设立依据 |
服务内容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3 |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6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27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机构 |
注:1.责任事项 |
2.追责情形 |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四、涉企保证金
序号 |
收取项目 |
收取依据 |
收取范围对象 |
收取标准 |
征收程序 |
返还时间 |
执收单位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投标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 |
投标人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超过50万元。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收取; 3、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4、应按规定返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利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外)。 二、有关监管部门责任: 1、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 2、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或者挪用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有关监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2 |
履约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 |
中标人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
根据招标文件或中标合同具体要求执行。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有关部门或单位。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收取。 二、有关监管部门责任: 1、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 2、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管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有关监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3 |
政府采购 履约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中标(成交)供应商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 |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按合同约定条款进行退还。 |
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不得超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 2、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履约保证金(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除外)。 二、监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保证金政策,主动公布有关保证金文件; 2、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与曝光;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超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或者挪用履约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4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2号);《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保函的指导意见》(皖人社秘〔2020〕36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6〕107号) |
在本市市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矿山等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
1.建筑市政工程: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的2%。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 2.水利建设工程可采取以下二种方式办理:按单位集中一次性办理,省外企业金额为40万元、省内企业为20万元;按承建项目逐个办理,金额按承建项目合同价的2%确定;或向其提供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同等额度的保函。 可以银行保函方式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 |
具体征收程序由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并组织实施。 |
具体返还时间及返还程序由地方法规、规章设定并组织实施。
|
工程领域的施工总承包企业(除高速公路、国家及省水利重点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寿县、凤台县、潘集、毛集实验区区域内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到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施工企业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保障金专户,按照规定额度预存工资支付保障金,专项用于本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2.施工企业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6个月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退还保障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自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退款通知书》,由银行将保障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旦核实施工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未改正的,从其存入专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中先予垫付;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用工状况的监管和巡查,设立投诉窗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同级交通、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督促检查; 2.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依法应当受理举报投诉而不受理的; 2.未如实公布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情况的; 3.未为举报人保密的; 4.挪用工资支付保障金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7.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
5 |
工程质量 保证金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建设工程承包人 |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
建设工程发包人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发包人应按照收费标准收取保证金。2、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保证金政策,主动公布有关保证金文件。2、负责对保证金预留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3、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与曝光。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同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政府投资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
6 |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安徽省旅游条例》 |
领取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
|
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旅行社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向做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保证金,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
淮南市文旅局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旅行社应当在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期不少于一年,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2.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2.除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划拨质量保证金,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降低、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文件,以及人民法院做出的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生效法律文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质量保证金;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一、执收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颁发有关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而不予颁发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擅自颁发有关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3.向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者乱收费、乱罚款的;4.未按规定处理旅游投诉的;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