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9年本)

发布时间:2019-10-12 16:08信息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规划

编制淮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业规划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第一章第一节“国家总体规划和省(区、市)级、市县级总体规划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专项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第三章“建立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和论证制度”;第五章“建立规划的评估调整机制”

1、编制责任:根据国家和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大纲或规划编制要求(体系)布置,编制市级相关规划。
2、审查责任:审核、汇总相关单位规划编制内容,组织专家审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形成初审意见,报审定。
3、上报责任:向市政府申报审查、审批;根据审查意见对规划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4、事后监管责任:抓好规划的落实工作;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适时对规划进行调整和修订。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规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的;
2、规划编制未经专家论证的;
3、擅自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4、未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的
5、在规划编制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6、发生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项目核准机关包括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本目录所称的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八、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核准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由设区的市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5.《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8号公布)第五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式和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移民、农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文书);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立项联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发改环资规〔2017〕5号)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4.《淮南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淮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发改资环〔2017〕32号)第六条:市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5000吨标准煤,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年用电量满500万千瓦时的,其节能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查。报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查。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节能报告进行审查;依法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登记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节能审查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查项目的;
6.在节能审查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严重资源和能源浪费的;
7.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3、《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的区域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后实施。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核发或不予核发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核发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制发送达许可证;公示;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跟踪取证企业变更事项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

行政给付

皖北地区经济发展财政贴息

《安徽省加快皖北地区经济发展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4〕382号)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每年预算批复后,下达各市年度贴息资金额度计划。各市贴息资金额度,主要根 据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地区人口、所辖县 (市、区)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并向亳州、宿州和阜阳 市等困难地区倾斜。第四条 贴息资金主要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效益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成长性较好的中小企业项 目,重点扶持农产品生产加工、轻纺鞋服、生物医药、装备 制造、现代服务业等主导产业发展壮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每年根据皖北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和省委、省政府支持皖北地区发展工作重点,提出贴息资金安排指导意见。 第九条“项目单位按照当年申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发改、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发改、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择优确定申报项目,联合行文报市发改、财政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会同财政部门及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贴息资金申报信息。受理县区发改委、财政局上报的贴息项目。
2、审查阶段责任:会同财政局对申请项目进行资料审查、银行审核、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
3、决定阶段责任:会同市财政局确定项目贴息资金额度。通过网站将贴息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4、分配阶段责任: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贴息资金计划,同时将计划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并将项目信息上载到省发展改革委综合服务平台及省财政涉企管理系统,实行项目库管理。
5、事后监管责任:做好项目建设跟踪服务。12月底之前,会同市财政局将当年贴息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贴息的;
3、资料审查不严格、未按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操作的;
4、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5、在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

行政给付

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补助和塌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奖补

1.《关于印发<安徽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应急工程“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194号);
2.《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工程继续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5〕1694号);
3、《淮南市沉治办 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南市采煤沉陷区村庄搬迁工程“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沉治发〔2010〕17号)。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内容,会同市财政局开展现场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实施取得成效。

1.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不按程序办事的;
2.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3.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

行政给付

政策性补偿、临时价格补贴

《安徽省价格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收购价持续降低且降幅较大时,可以采取吸储供过于求的重要农产品或者临时性价格补贴等调控措施,稳定市场价格。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体生活补贴联动机制,对困难群体实施临时性价格补贴。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由申请使用部门(使用人)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阶段责任: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提出补贴方案。
3、决定阶段责任: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实施取得成效。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批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不按程序办事的;                
3、在立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4、在立项审批中索取、收受财物或谋取其它利益的;                
5、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删除了部分实施依据

8

行政确认

认定重要电力用户等级

1、《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                                                                            2、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43号)第一条第3款:供电企业要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的行业范围及用电负荷特性,提出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经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内容开展审核。               3、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未初审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确认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1、《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价格鉴定机构承担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第十三条: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办案机关委托;(二)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三)价格鉴定机构调查、勘验、测算、论证;(四)价格鉴定机构作出价格鉴定结论。
2、《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认证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受理价格认证的专业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出具的价格证明不具备价格公证性效力。
3、中共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第二条: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以下简称价格认证机构)提出价格认定,由价格认证机构依法对涉案财物的价格进行测算,并作出认定结论的行为。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要严格依法有序进行,对于需要进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税务机关应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受理后,应在约定期限内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经税务机关认可后,可以作为计税或确定抵税财物价格的依据。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鉴定阶段责任:实物勘验;价格调查;鉴定价格测算;起草价格鉴定结论书。遇到中止或终止价格鉴定情形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机关;
3.签批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签批《价格鉴定结论书》、《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价格鉴定业务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价格鉴定业务予以受理;
3.违反价格鉴定原则、程序和方法开展实物勘验、价格调查、价格测算;
4.不按照规定程序签批价格鉴定结论书;
5.在价格鉴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影响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公正判案的;
6.在涉案、涉税财产价格鉴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奖励

采煤塌陷区拆迁安置和厂(场)站补偿工作考评奖励

1.《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淮府〔2019〕22号)第八条“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煤塌陷村庄搬迁安置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并建立考核机制。”;
2《关于印发淮南市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安置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13号);
3.《关于清理和规范各类检查评比考核表彰活动的通知》(淮办秘〔2013〕25号)。

1.受理阶段责任:依据市政府工作安排,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内容,开展现场考评。
3.决定阶段责任: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不按程序办事的;                 
3.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对危害电力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额的5%至10%处以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1.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违反法定行为处罚程序的;
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4.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6.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7.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2

行政处罚

对盗窃电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窃电行为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使用的窃电装置,予以没收。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或者制造、销售窃电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1.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违反法定行为处罚程序的;
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4.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6.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7.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对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供电企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九条 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违反法定行为处罚程序的;
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4.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6.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7.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对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15号)第25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经营者价格诚信档案。

1.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5

行政处罚

对节约能源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16

其他权力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项目核准机关包括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本目录所称的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八、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核准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由设区的市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预审意见;  
3.转报阶段责任: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县、区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并抄送矿山企业,同时报省经信厅备案;    
4.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许可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申请而予以初审通过的; 
3.未严格审查认定许可条件,导致造成安全事故发生和其他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4.在审核、转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审核、转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7

其他权力

上报国家、省有关事项的初审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章第(一)节:“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全文、《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号)第八条“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第245号令)附件7“转报国务院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2项)”等。
2.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经建系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821号)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按照管理职责,由市、县(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市、县(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对申报项目严格把关,确保申报项目的各项信息真实可靠,各项指标符合申报要求。市、县(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组织项目初审,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配合同级主管部门实地查看申报项目,确保项目真实可靠;要认真审核项目申报的各种证明文件等材料,确保所有上报的证明材料、文件资料真实可靠,确保项目合法合规。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要制定评审方案,通过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申请报告的合理性、可研报告、投资规模、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初审,择优确定上报项目”等。

1、受理环节: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
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
由)。
2、审查环节: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
材料及附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报委领导决策。
3、上报环节:按照委内相关规范要求,
对符合上报条件的项目及时上报,(不
符合条件的可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
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准
内容一致。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对不符
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能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刁难项目单位,违规办理,徇私谋利,可能产生应
予批准而未通过或不符合条件批准通过的后果;
3、违规审查,徇私谋利,审查超时;
4、擅自改动内容,制作文书不规范,不及时上报;
5、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违法违规决定;
6、在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8

其他权力

价格成本监审

1.《价格法》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2.《安徽省价格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应当依法进行定价成本监审。定价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省定价目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五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对外公布。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4.《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四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成本监审目录实施成本监审,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政府制定价格目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按照规定实行价格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制定和调整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实施成本监审。第十七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或者调整价格。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监审阶段责任:按照成本监审程序,向被监审单位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现场查看经营者的经营场所、生产流程等,了解基本情况;查看财务报告、账簿和凭证,搜集审核成本监审资料;发出《成本监审告知书》,听取被监审单位反馈意见;
 3.核定阶段责任:核定定价成本,撰写并提交成本监审报告,制作成本监审文档卷宗;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成本监审程序的;
2.在成本监审过程中发生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致使党、国家及经营者利益或公共财产损失的;
3.在成本监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在成本监审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其他权力

服务价格登记证核发

《安徽省价格条例》第三十五条: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经营者发放服务价格登记证。经营者应当将服务价格登记证在经营场所或者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经营者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对予以核准的,制作《服务价格登记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督促经营者收费公示、按规收费,做出资质延续、变更或者注销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服务价格登记证核发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承诺时限内发放《服务价格登记证》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服务价格登记证核发申请予以受理并发放《服务价格登记证》的;
3.不严格审查,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未及时纠正经营者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4.在服务价格登记证核发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在服务价格登记证核发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其他权力

价格监测、预警

1.《价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2.《安徽省价格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健全价格监测机构和网络,确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依法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市场价格情况,为价格调控和管理提供决策依据。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提供价格监测资料,不得瞒报、虚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
3.《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价格监测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调查。价格定点监测指定单位,应按照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真实可靠的价格监测资料,提供的价格监测资料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非定点监测的单位及个人,有义务配合价格调查工作.
4.《淮南市价格监测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健全价格监测机构和网络,确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依法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市场价格情况,为价格调控和管理提供决策依据。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提供价格监测资料,不得瞒报、虚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5、《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第四条规定:实行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因国内外的各种异常因素,引发市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实施预警,迅速报告。

1.价格监测实施阶段责任:设立监测点,对采报价人员进行培训,建立监测点工作制度和监测台帐,督促监测点认真执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及时、准确采集、上报价格监测数据。加强对监测数据的整理、审核、把关,按时上报省价格监测中心并归入数据库。根据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办法,对监测质量进行定期考核和通报;
2.价格监测结果运用阶段责任:对价格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研判,①撰写分析报告,上报价格政务信息,反映市场价格动态;②价格预警。捕捉价格异动信号,加强市场调查巡视,根据价格监测预警有关规定,必要时进行价格预警,适时启动预警工作及应急价格监测工作预案,实行预警和应急值班,迅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提出调控建议;③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向社会发布民生、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引导生产和消费,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3.事后阶段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对价格监测单位和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奖励和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组织实施价格监测工作的;
2.价格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执行不严,出现漏报、错报、瞒报,对价格数据汇总造成重大影响的;
3.未按规定及时预警或价格预警出现重大失误的;
4.开展价格监测信息发布违反保密规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其他权力

核定市级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2.《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8〕17号)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审查收费单位申请的收费标准与其履行职能需要是否相适应;对实施收费的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及相关事宜进行调查研究);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对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收费标准可进行专家论证);审核申请的收费标准;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管环节责任: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定期审核。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而予以审核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核程序或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续已审核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
    5.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核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2

其他权力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核定

1、《价格法》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安徽省价格条例》第16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定价目录和本省定价目录为依据”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8〕17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建议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定价则无受理阶段。
2.审核阶段责任:承办科室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应当审核申报材料,开展市场调查,收集有关数据,根据需要开展成本监审、组织价格听证或专家论证,拟定定价方案;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需要制定价格、需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或不需要制定价格的决定(不需要制定价格的,应在审议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建议人);
4.送达阶段责任:需要制定价格的由承办科室起草制定价格的决定(文件),报局领导签发后,制定价格卷宗,并通过报刊、价格网站等媒体对外公示,有建议人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议人;
5.事后监督责任:制定价格决定实施期满1年,承办科室开展价格执行情况调查;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开展事后评估;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或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受理,造成经济损失的;
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