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9年本)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规划 |
编制淮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业规划 |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第一章第一节“国家总体规划和省(区、市)级、市县级总体规划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专项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第三章“建立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和论证制度”;第五章“建立规划的评估调整机制” |
1、编制责任:根据国家和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大纲或规划编制要求(体系)布置,编制市级相关规划。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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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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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立项联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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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3、《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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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给付 |
皖北地区经济发展财政贴息 |
《安徽省加快皖北地区经济发展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4〕382号)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每年预算批复后,下达各市年度贴息资金额度计划。各市贴息资金额度,主要根 据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地区人口、所辖县 (市、区)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并向亳州、宿州和阜阳 市等困难地区倾斜。第四条 贴息资金主要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效益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成长性较好的中小企业项 目,重点扶持农产品生产加工、轻纺鞋服、生物医药、装备 制造、现代服务业等主导产业发展壮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每年根据皖北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和省委、省政府支持皖北地区发展工作重点,提出贴息资金安排指导意见。 第九条“项目单位按照当年申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发改、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发改、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择优确定申报项目,联合行文报市发改、财政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会同财政部门及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贴息资金申报信息。受理县区发改委、财政局上报的贴息项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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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给付 |
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补助和塌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奖补 |
1.《关于印发<安徽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应急工程“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194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内容,会同市财政局开展现场核查。 |
1.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不按程序办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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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给付 |
政策性补偿、临时价格补贴 |
《安徽省价格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收购价持续降低且降幅较大时,可以采取吸储供过于求的重要农产品或者临时性价格补贴等调控措施,稳定市场价格。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体生活补贴联动机制,对困难群体实施临时性价格补贴。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由申请使用部门(使用人)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批的; |
删除了部分实施依据 |
8 |
行政确认 |
认定重要电力用户等级 |
1、《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 2、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43号)第一条第3款:供电企业要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的行业范围及用电负荷特性,提出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经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内容开展审核。 3、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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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确认 |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
1、《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价格鉴定机构承担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第十三条: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办案机关委托;(二)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三)价格鉴定机构调查、勘验、测算、论证;(四)价格鉴定机构作出价格鉴定结论。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价格鉴定业务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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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奖励 |
采煤塌陷区拆迁安置和厂(场)站补偿工作考评奖励 |
1.《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淮府〔2019〕22号)第八条“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煤塌陷村庄搬迁安置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并建立考核机制。”;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据市政府工作安排,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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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电力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
1.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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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对盗窃电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窃电行为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使用的窃电装置,予以没收。 |
1.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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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供电企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九条 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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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15号)第25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经营者价格诚信档案。 |
1.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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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对节约能源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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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他权力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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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其他权力 |
上报国家、省有关事项的初审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章第(一)节:“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全文、《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号)第八条“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第245号令)附件7“转报国务院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2项)”等。 |
1、受理环节: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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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其他权力 |
价格成本监审 |
1.《价格法》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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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其他权力 |
服务价格登记证核发 |
《安徽省价格条例》第三十五条: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经营者发放服务价格登记证。经营者应当将服务价格登记证在经营场所或者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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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其他权力 |
价格监测、预警 |
1.《价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
1.价格监测实施阶段责任:设立监测点,对采报价人员进行培训,建立监测点工作制度和监测台帐,督促监测点认真执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及时、准确采集、上报价格监测数据。加强对监测数据的整理、审核、把关,按时上报省价格监测中心并归入数据库。根据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办法,对监测质量进行定期考核和通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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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其他权力 |
核定市级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2.《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8〕17号)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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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其他权力 |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核定 |
1、《价格法》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建议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定价则无受理阶段。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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