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确认事项目录(2019年本)

发布时间:2019-10-13 23:33信息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字大小:[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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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1、《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价格鉴定机构承担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第十三条: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办案机关委托;(二)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三)价格鉴定机构调查、勘验、测算、论证;(四)价格鉴定机构作出价格鉴定结论。
2、《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认证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受理价格认证的专业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出具的价格证明不具备价格公证性效力。
3、中共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第二条: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以下简称价格认证机构)提出价格认定,由价格认证机构依法对涉案财物的价格进行测算,并作出认定结论的行为。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要严格依法有序进行,对于需要进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税务机关应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受理后,应在约定期限内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经税务机关认可后,可以作为计税或确定抵税财物价格的依据。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鉴定阶段责任:实物勘验;价格调查;鉴定价格测算;起草价格鉴定结论书。遇到中止或终止价格鉴定情形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机关;
3.签批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签批《价格鉴定结论书》、《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价格鉴定业务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价格鉴定业务予以受理;
3.违反价格鉴定原则、程序和方法开展实物勘验、价格调查、价格测算;
4.不按照规定程序签批价格鉴定结论书;
5.在价格鉴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影响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公正判案的;
6.在涉案、涉税财产价格鉴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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