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18 16:26 作者:商服科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字体: 阅读:

 

各有关单位,各停车场经营单位:

为优化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率,根据《淮南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安徽省定价目录》《安徽省物价局 住建厅 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现就优化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式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严格限定在《安徽省定价目录》范围内,即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批准设立的路内停车泊位(指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街巷内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城市交通场站、旅游景点、公立医院、公办普通高校等为特定群体提供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

(二)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停车泊位外,其余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按照《关于明确住宅区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淮发改商服函〔20193号)、《关于明确市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停车位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淮建物业联〔20235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1、路内停车泊位分A类、B类、C类,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由市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定期公布。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分A类、B类、C类,参照路内停车泊位路段就近原则确定。

2、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实行低收费。

3、停车场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在不突破政府定价上限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停车场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诚信、合理比价的原则,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三、实行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经批准设立的路内停车泊位收费标准

1、白天实行计时收费,夜间不收费。A类、B类路段白天指当日8:0020:00(),夜间指20:00至次日8:00()C类路段白天指当日8:0018:00(),夜间指18:00至次日8:00()

2、首小时30分钟以内(30分钟)的免费,超过30分钟至首小时(含首小时)按首小时收取。

A类路段:小型车首小时3/辆次,首小时后每半小时增加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收取。大型车首小时4/辆次,首小时后每半小时增加2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收取。

BC类路段:小型车首小时2/辆次,首小时后每1小时增加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取。大型车首小时3/辆次,首小时后每1小时增加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取。

3、对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当日首次停放2小时以内(含充电时间)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小型车执行,其中基价标准降低1/辆。

4、路内停车泊位未经批准,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5、实行计时收费的应配备电子智能计时收费系统,否则不得收费。

(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

1A类路段:小型车首小时30分钟以内(30分钟)的免费,4小时以内(含4小时)5/辆次,4-8小时以内(含8小时)10/辆次,24小时以内(含24小时)15/辆次,包月停放250/辆次;大型车首小时不满30分钟(30分钟)的免费,4小时以内(含4小时)7/辆次,4-8小时以内(含8小时)14/辆次,24小时以内(含24小时)21/辆次,包月停放300/辆次。

B类路段:小型车首1小时以内(1小时)免费,4小时以内(含4小时)4/辆次,4-8小时以内(含8小时)8/辆次,24小时以内(含24小时)14/辆次,包月停放220/辆次;大型车不满1小时的免费,4小时以内(含4小时)6/辆次,4-8小时以内(含8小时)12/辆次,24小时以内(含24小时)18/辆次,包月停放250/辆次。

C类路段:小型车首2小时以内(2小时)免费,4小时以内(含4小时)3/辆次,4-8小时以内(含8小时)6/辆次,24小时以内(含24小时)12/辆次,包月停放180/辆次;大型车首2小时以内(2小时)免费,4小时以内(含4小时)5/辆次,4-8小时以内(含8小时)10/辆次,24小时以内(含24小时)15/辆次,包月停放220/辆次。

2、对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当日首次停放2小时以内(含充电时间)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A类路段:4小时以内(含4小时)4/辆次,4-8小时以内(含8小时)8/辆次,24小时以内(含24小时)12/辆次,包月停放200/辆次。

B类路段:4小时以内(含4小时)3/辆次,4-8小时以内(含8小时)6/辆次,24小时以内(含24小时)10/辆次,包月停放150/辆次。

C类路段:4小时以内(含4小时)2/辆次,4-8小时以内(含8小时)4/辆次,24小时以内(含24小时)8/辆次,包月停放120/辆次。

3、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未经批准,不得收取停放服务费。

4、停车场所在区域周边无划定停车泊位路段的,结合停车供需、区域位置等因素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等级。

5、实行计时收费的应配备电子智能计时收费系统,否则不得收费。

(三)城市交通场站、旅游景点、公立医院、公办普通高校等专用停车场收费标准

1、小型车首小时30分钟以内(30分钟)的免费,4小时以内(含4小时)5/辆次,4-8小时以内(含8小时)10/辆次,24小时以内(含24小时)15/辆次;地面包月停放200/辆次,地下包月停放150/辆次。大型车首小时30分钟以内(30分钟)的免费,4小时以内(含4小时)10/辆次,4-8小时以内(含8小时)15/辆次,24小时以内(含24小时)20/辆次;地面包月停放300/辆次,地下包月停放200/辆次。

2、对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当日首次停放2小时以内(含充电时间)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4小时以内(含4小时)4/辆次,4-8小时以内(含8小时)8/辆次,24小时以内(含24小时)12/辆次;地面包月停放150/辆次,地下包月停放120/辆次。

3、实行政府定价的专用停车场未经批准收费的,不得收取停放服务费,实行计时收费的应配备电子智能计时收费系统。

(四)车型划分标准:小型车是指额定载重2吨及以下或7座及以下的各种机动车;大型车是指额定载重2吨以上或7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相关部门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五)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辆、行政执法、环卫作业车辆在执行任务期间,临时停放在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免收停放服务费。对查封、扣押的车辆,行政机关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并承担所发生的保管费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六)对特定节日(如五一、十一、春节)或特殊时期路内停车泊位实行收费减免政策,由市建发集团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七)立体及其它形式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四、规范办理停车收费《服务价格登记证》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经营者,在申请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正式文书;

2、《服务价格登记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3、经营性停车场审批证明资料;

4、规划用地红线图及经规划部门审定的停车场所总平面图;

5、停车场所泊位布置图和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6、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相关证件资料;

7、其他有关资料。

五、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监管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当在停车设施入口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定价形式、车辆类型、分类收费标准、计费办法、免费停放时间和12315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实行政府定价的,应同时标明收费依据。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在一定时期内因收费涨幅较大而引发群众投诉反映较多的,相关部门应依据职责通过宣传政策、约谈告诫等方式,依法对经营者价格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三)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寿县、凤台县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

本通知自20241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

1、淮南市A类、B类、C类路段路内停车泊位分布表

2、淮南市路内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价

3、淮南市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价

4、淮南市专用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收费指导价

5、淮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表(政府定价)

6、淮南市停车场收费明码标价牌

 

 

20231215    


    淮南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附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