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市供水供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15 10:55 作者:商服科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字体: 阅读:

县、发展改革委(局),供水供气经营企业:

为规范我市供水供气行业价格管理,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市供水供气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水价格管理权限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9〕37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和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2〕144号)、《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完善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皖价商〔2015127)等有关规定,供水价格实行分级管理。

    (一)城镇供水价格。市发展改革委统一负责市辖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淮河以南地区城镇供水执行同一供水价格,潘集区、毛集实验区城镇供水价格实行单独定价。

    (二)城乡供水一体化供水价格。城乡供水一体化区域执行城镇供水价格,实行同网同价,用户承担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等应当在票据中单独列示。暂未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区域执行农村自来水价格政策,实行“两部制”水价或“单一制”水价。在实行“两部制”水价制度时,应广泛征求受益群众意见。水价难以满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需要的,由乡镇财政补助,确保水厂正常安全运行。具体水价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报区发展改革委(局)审核后,并经区政府(区管委会)同意后执行。

(三)进一步明确潘集区、毛集实验区城镇供水价格。潘集区、毛集实验区城镇供水价格按照定价权限,应由区发展改革委(局)提出意见经区政府(区管委会)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办理。

二、供气价格管理权限

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及国家、省、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等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统一负责市辖区城镇供气价格,淮河以南地区城镇供气执行同一供气价格,潘集区、毛集实验区城镇供气价格实行单独定价。

    (一)淮河以南地区城镇供气价格。淮河以南地区居民、非居民价格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价格联动机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潘集区、毛集实验区城镇供气价格。潘集区、毛集实验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由燃气经营企业按照价格联动机制有关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经区发展改革委(局)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执行;居民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应经区政府(区管委会)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办理,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做好价格自律。供水供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

    (二)加强价格管理。发展改革委(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农村自来水价格核定工作,其中潘集区、毛集实验区发展改革委(局)要做好辖区城镇供水供气价格方案上报工作。

    (三)开展价格巡查。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对全市供水供气行业开展常态化价格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将按规定实施失信惩戒,并由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 

    寿县、凤台县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辖区供水供气价格管理工作,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备供水供气价格政策和工作开展情况。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