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安徽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报工作的函
淮发改社会函〔2024〕3号
各在淮高校,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教体局、市人社局:
为引导企业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主体作用,实现以教促产、以产促教,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通告》要求,现就开展新一轮安徽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培育企业范围
(一)在安徽省内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安徽省内纳税的企业(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实施,不在我省建设培育范围)。
(二)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的优质企业,以及现代农业、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及研发设计、数字创意、现代交通运输、高效物流、融资租赁、工程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
(三)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四)企业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五)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建设培育企业条件
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或高等学校。
(二)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三)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四)承担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
(五)近3年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院)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六)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七)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八)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九)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三、申报方式
(一)有申报意愿的企业,应按照上述“建设培育企业范围”“建设培育企业条件”进行自查,确定符合条件并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再进行申报;
(二)经自查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安徽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详见附件1);
(三)将企业营业执照(PDF格式),《安徽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word格式),校企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PDF格式)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如校企共享专利、校企合作协议、订单班、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情况等(PDF格式)发送到hnfgshk@163.com。
企业应在入库后3个月内制订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支持政策
企业入库建设培育至少1年后,达到国家认证标准的向国家申报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享受国家相关支持政策。纳入建设培育范围的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五、失信惩戒
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取消入库资格,且5年内不得申报,同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一)在申请建设培育企业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
(二)在建设培育期间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三)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四)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六、相关要求
(一)请各县区、园区广泛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并填报 县(区)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2)。请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协助做好申报工作,各在淮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应主动和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加强联系,配合做好申报工作。
(二)有申报意向的企业请于7月22日前将企业营业执照(PDF格式)、《安徽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word格式)、校企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PDF格式)以及相关证明材料(PDF格式)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
附件:1.安徽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
2. 县(区)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汇总表
2024年6月27日
(联系人:蒋玮玥,联系电话:6652672,电子邮箱:hnfgsh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