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殡葬服务行业收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4-09-24 15:23 作者:商服科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字体: 阅读:

各县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殡葬服务行业收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民务字〔202453号)文件精神,加强殡葬服务行业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殡葬收费行为,减轻群众殡葬负担,保障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殡葬服务行业收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殡仪服务收费管理

(一)规范实行政府定价项目收费管理。殡葬基本服务(指遗体接运、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实行政府定价。遗体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必要处置和转接服务属于殡仪馆标准化作业内容,不得将项目内容拆分,变相附加收费,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捆绑或强制提供其他服务并收费。

(二)规范实行政府指导价项目收费管理。与殡葬基本服务密切相关的延伸服务(包括遗体收殓、卫生消毒、化妆整理、告别厅租用等)实行政府指导价。殡葬服务单位不得巧借、滥用“清单”“套餐”等形式强制搭售、捆绑收费。殡仪馆对利用其场地设施举办的丧事活动承担管理责任。殡葬代理服务机构为丧属(丧事承办人)提供殡仪馆内相关事项的代办服务,应按照殡仪馆发票金额代收代付。

(三)规范实行市场调节价项目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殡仪服务和丧葬用品(骨灰盒、寿衣、花圈等)要在满足个性化特殊需求的基础上,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体需求,尤其要确保中低价位殡葬用品足量供应、种类丰富、质优价廉,助推厚养礼葬和移风易俗。不得诱导丧属(丧事承办人)购买使用高价骨灰盒、冰棺等丧葬用品,严禁销售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丧葬用品。

二、规范安葬(放)服务收费管理

(四)坚持公益性公墓公益属性。公益性公墓一律不得对外经营,其收费标准由市、县发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市、县(区)发改部门申报,按照定价权限办理。申报时应提供涉及兴建公益性公墓的相关材料和成本资料。村级建设的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可参照本乡镇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具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向村民公开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公益性公墓用地应当依法以划拨方式提供,其中采用有偿划拨方式的,应充分考虑荒山瘠地等因素,降低用地成本;严格执行公墓墓位占地面积规定要求,推广使用卧碑,推进绿色节地生态葬,减少使用石材,降低建设成本。刻碑等延伸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加强经营性公墓收费管理。经营性安葬(放)设施墓位(格位)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县发改和民政部门要加强经营者定价行为的指导规范,对价格明显偏高的,必要时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公墓单位要加强对公墓养护费、绿化费的提取和管理工作,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并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新建或改(扩)建经营性公墓应配建一定比例的节地生态安葬区域,鼓励配建部分公益性墓位(格位),降低群众安葬成本。

三、加强重点事项管理

(六)加强遗体接运车辆收费管理。遗体的接运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殡仪馆殡葬专用车承办(包括纳入县区殡仪馆统一管理的社会化遗体接运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运。殡仪馆应将社会化车辆纳入统一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按照统一标识、统一收费、统一结算的方式,指导其规范开展遗体接运服务并强化监管。遗体接运人员在提供服务前,应与群众签订协议,提供服务清单(告知书),不得借机向群众推销殡葬用品和服务,严禁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七)培育完善丧葬用品销售市场竞争机制。鼓励各县区通过培育和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创造条件平抑丧葬用品价格。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骨灰盒、寿衣、鲜花、花圈等大宗丧葬用品,民政部门及殡仪馆可采取公开招标、集中议价、统采分签、购买服务等形式,在殡仪馆内为群众提供不同供应商、不同档次的丧葬用品,形成差异分层、以中低档用品为主、具有多样可比性、丰富可选性的丧葬用品供应格局,供群众自愿选择。丧葬用品价格过高时,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殡仪馆带头降低自营丧葬用品价格,合理平抑过高价格。严禁殡仪馆强制丧属(丧事承办人)购买指定丧葬用品,或要求丧属(丧事承办人)购买殡仪馆指定经营者提供的丧葬用品。

(八)落实收费减免政策。持续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加大惠民保障力度,逐步将保障范围扩大到全体城乡居民,鼓励将骨灰盒提供、告别厅使用、公益性公墓安葬等事项纳入减免范围;推动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上涨水平相协调的减免标准调整机制,及时提高惠民殡葬补助标准。

四、加强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监管

(九)完善收费公示制度。殡葬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政府定价,与殡葬基本服务密切相关的延伸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政策,认真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投诉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在实施服务和收费前应向群众提供服务清单(手册、承诺书),说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由丧属(丧事承办人)自愿选择,并依法依规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协议)。不得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项目收费,更不得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也不得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等丧葬用品。使用规定票据收费,严禁多收少开、开具虚假票据等行为。殡仪馆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主动配合审计等部门,常态化开展财务审计。

(十)强化日常监管。民政部门要落实行业管理主体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定价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各县区要畅通群众举报渠道,认真受理群众对殡葬服务收费的投诉或举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擅自增加收费项目,采取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在提供殡葬服务及销售丧葬用品时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十一)开展部门联合执法。积极探索殡葬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由民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机制,围绕各类殡仪服务机构的经营范围、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等方面,常态化开展检查,不断规范殡仪服务市场秩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强化源头管控和治理,加大对违规生产销售大碑大墓、火葬区棺木制售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创新监管方式,探“互联网+殡仪服务”发展路径,实现业务登记、办理、收费等全流程、智能化管理,确保各环节收费行为可控、可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殡葬服务价格监管的通知》(淮发改商服〔202015号)同时废止。

 

 

淮南市民政局     

淮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9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