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加快皖北地区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落实国家促进皖北承接产业转移集聚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06 16:14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字体: 阅读:

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落实国家促进皖北承接产业转移集聚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任务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及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成员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抢抓政策机遇,主动担当作为,压紧压实责任,精准对接沟通,全力争取国家支持政策兑现落实,合力推动皖北承接产业转移集聚区加快发展。


安徽省加快皖北地区发展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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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国家促进皖北承接产业转移集聚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任务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促进皖北承接产业转移集聚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发改地区〔2020〕1499号),高质量推进皖北承接产业转移集聚区建设,确保集聚区建设开好局、起好步,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和在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开放,坚持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动皖北地区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中部崛起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用足用好国家完善重大政策、落实重大举措、建设重大平台具体支持政策,为打造承接产业转移新高地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增长极提供有力支撑。

二、任务分工

(一)2020年对集聚区内符合条件的国家布局重大项目实施能耗单列,不纳入地方能耗双控考核。对集聚区新改扩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项目,按照大气污染防治非重点区域在安徽省内实施差别化管理,用煤指标可在全省范围内调剂解决。

1. 全面梳理2020年集聚区内符合条件的国家布局重大项目,申请国家能耗指标单列且不纳入我省能耗双控考核。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皖北各市

2. 落实能耗指标围着项目走,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2020年对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落后和过剩产能的项目,全力保障用能需求。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皖北各市

3. 对集聚区内新改扩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项目,依法依规推进节能审查,支持市际用煤指标全省范围内横向调剂。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省统计局、皖北各市

4. 对集聚区内新改扩建用煤项目,根据“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排放基数,合理调剂总量指标。

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参加单位:皖北各市

(二)对从上海、江苏、浙江等省市转移到集聚区的传统产业,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在集聚区实施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难以在省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且符合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国家统筹补充耕地。

5. 对从沪苏浙等省市转移到集聚区的传统产业,积极争取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对集聚区符合自然资源配置计划指标的项目,优先办理备案核销。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皖北各市

6. 指导各地加快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进度,以挂钩折算出可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争取更多转移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积极申请国家自然资源配置计划指标。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皖北各市

7. 对集聚区重大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优先使用县本级补充耕地指标,做到应保尽保;确不能保障的,可在市域范围内调剂解决。市域内调剂仍难以满足需要的,可向省申请调剂。难以在省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且符合国家统筹条件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按规定申请国家统筹补充耕地。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皖北各市

8. 对集聚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计划,市级层面确实无法保障,已纳入国家和省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积极申请国家予以配置计划指标。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皖北各市

(三)支持集聚区内电力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在具备条件的集聚区,允许企业集体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9. 积极争取国家电力市场交易支持政策,支持集聚区内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用户自主参与市场化交易。

牵头单位:省能源局

参加单位:省电力公司、皖北各市

10. 鼓励皖北开发区成立配售电公司,集中代理符合条件用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牵头单位:省能源局

参加单位:省电力公司、皖北各市

(四)在集聚区内稳步推进“基准价+上下浮动”市场化电价形成机制,基准价按照当地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幅度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2020年暂不上浮。

11. 加强与国家政策对接,落实交易价格上下浮动政策,稳步推进省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参加单位:皖北各市

(五)支持集聚区按规定开展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偏高的管网输配服务价格,取消没有实质性服务的收费和加价。

12. 实施天然气输配价格常态化监管,动态调整天然气短输价格。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皖北各市

13. 落实非居民用气量价挂钩政策,实行差别化定价。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皖北各市

14. 开展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不合理收费专项行动,降低企业成本。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皖北各市

(六)鼓励中央企业在集聚区布局发展,并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适当支持。

15. 积极争取中央企业在集聚区布局发展,协助国家落实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支持政策。

牵头单位:省国资委

参加单位:省统计局、皖北各市

16. 持续深化央企与皖北企业合作,编制省国有资本优化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推动省属企业加大集聚区投资合作力度。

牵头单位:省国资委

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皖北各市

(七)支持集聚区及周边住宅用地供应,特别是增加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允许对符合条件且未享受实物保障的就业或创业的人员提供一定的住房租赁补贴。

17. 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全力保障集聚区及周边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增加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参加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皖北各市

18. 加强与国家相关政策对接,对符合条件且未享受实物保障的就业或创业的人员纳入公租房租赁补贴范围,按照收入水平实行分档补贴。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皖北各市

(八)鼓励提高集聚区内企业培养重点行业紧缺高技能人才补助标准,支持集聚区与长三角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创业孵化基地。

19. 加大集聚区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力度,在不低于省人均补助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补贴标准,确保有培训需求的企业应培尽培,补贴政策应享尽享。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参加单位:省教育厅、皖北各市

20. 积极争取国家加强指导和协调,推动组建长三角地区技工教育发展联盟,在专业建设、校企合作、师资培训、技能竞赛、教学改革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参加单位: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皖北各市

21. 支持打造品牌职业院校,形成一批适应和支撑集聚区产业发展的区域性职业教育集团。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参加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皖北各市

22. 支持皖北职业技能培训、技工人才培养、技能人才基地建设,对获得认定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给予相应补助。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皖北各市

(九)对急需引进的各类人才提供户籍办理、子女入学、医疗保险、创业投资等方面“一站式”服务。适当放宽外籍高端人才申请工作许可的年龄限制,为引进的外籍高端人才提供签证、工作、居留和永久居留便利。

23. 进一步放开落户限制,创新设置公共集体户,对集聚区急需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直接办理落户。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参加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皖北各市

24. 健全完善子女入学、医疗保险、创业投资等方面“一站式”服务机制,为急需引进的各类人才提供良好工作和生活环境。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参加单位:省公安厅、皖北各市

25. 认真落实国家及省移民出入境便利、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等政策,探索建立境外人员管理服务站,积极推荐办理永久居留证,进一步缩短外国人签证延期、换发和补发以及居留许可签发的审批时限,缩短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受理、审核时限。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参加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皖北各市

(十)鼓励集聚区加大土地资源清理整合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通过整体规划、分期实施、小块起步、滚动发展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支持国家级开发区根据实际发展需要与邻近工业园区实行统一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

26. 鼓励支持集聚区采取挂钩折算方式,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通过整体规划、分期实施、小块起步、滚动发展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参加单位:皖北各市

27. 支持集聚区企业通过扩大生产性用房、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地下空间利用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对符合城乡规划、环保等要求的工业项目,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参加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皖北各市

28. 对具备与邻近工业园区统一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或高新技术开发区,积极协调争取国家扩区增容。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皖北各市

(十一)支持集聚区采取“园中园”、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模式与沪苏浙及省内合肥、芜湖等地共建合作园区,探索建立税收利益分享等成本分担和利益共享机制。

29. 支持集聚区发展“飞地”经济,推进全方位合作,每个开发区与沪苏浙原则上不少于1个合作园区。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皖北各市

30. 延续落实省内南北合作共建园区财政、金融、土地、干部等支持政策。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统计局、省信用担保集团、皖北各市

31. 探索创新合作共建园区运行机制,支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拨改投”改革,试行独立运作、财政核算等园区共建试点,深化税收市县留成增量分享、产值协商统计、部分商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分享等合作机制。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省信用担保集团、皖北各市

(十二)鼓励新入区企业与土地使用权权属企业合作,允许对具备土地独立分宗条件的工业物业产权进行分割,用以引进优质项目。

32. 建立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政策措施,对集聚区引进和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等优质项目,优先安排用地供应。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皖北各市

33. 支持集聚区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政策。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皖北各市

(十三)支持采取创新产业用地分类、土地混合使用、提高产业用地土地利用效率、实行用地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等措施灵活用地,满足集聚区产业项目用地需求。

34. 积极争取并细化落实国家各类灵活用地保障措施,不断改进保障方式,满足集聚区产业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皖北各市

35. 鼓励集聚区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支持以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参加单位:皖北各市

36. 支持集聚区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根据产业类型和生产经营周期确定租期及用地量;招拍挂取得的租赁土地,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协议出让;先租后让供应工业用地,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转租和抵押。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参加单位:皖北各市

(十四)鼓励集聚区按照先建后评、滚动支持、持续监测、有进有出、动态调整原则,发展先进功能材料、先进结构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

37. 加强与国家职能部门对接沟通,积极争取皖北具备条件的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申报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皖北各市

38. 按照先建后评、滚动支持等原则,支持集聚区发展先进功能材料、先进结构材料、生物医药、云计算、大数据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药监局、省科技厅、省数据资源局、皖北各市

(十五)对提升集聚区内外互联互通水平的高速公路、轨道交通、航道等现代化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优先纳入国家相关规划并给予支持。

39. 对提升集聚区交通网络水平的高速铁路、城际铁路、高速公路、航道、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省级调度重大项目计划,积极争取国家优先纳入相关规划并给予支持。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参加单位:皖北各市

40. 谋划实施“轨道上的安徽”建设工程,优先实施皖北高速公路县城连接线工程,支持有条件的县通2条以上高速,积极推进重点镇通高速,支持县乡公路升级改造和通村公路建设。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皖北各市

41. 积极对接国家职能部门,谋划推动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引江济淮二期等重大水利航运项目建设。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参加单位:皖北各市

(十六)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相关补助资金对集聚区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公共卫生等符合条件项目的支持力度。

42. 积极争取国家项目资金支持,对集聚区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公共卫生等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相关补助资金项目,实行专项管理或指标单列,积极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债券管理和发行条件的项目建设。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皖北各市

(十七)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设立为集聚区服务的中小商业银行,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保险、会计、审计机构在集聚区设立分支机构。

43. 加快设立为集聚区服务的中小商业银行和专营机构。

牵头单位:安徽银保监局

参加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皖北各市

44. 加强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建设,引导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集聚区设立分支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重点项目支持力度。

牵头单位:安徽银保监局

参加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皖北各市

45. 制定金融机构支持自贸区蚌埠片区发展配套措施,调整优化行政许可事项。

牵头单位:安徽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参加单位:皖北各市

(十八)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农商行首发上市,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方式进行融资。

46. 鼓励皖北各地按市场化方式设立各类产业发展基金。

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投资集团、皖北各市

47. 鼓励省股权投资基金设立皖北分支机构或子基金,优先投向集聚区总投资超过1亿元以上的项目。

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投资集团、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皖北各市

48. 积极争取国家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制度、融资产品、公司治理等改革创新试点,支持集聚区符合条件的农商行首发上市,推动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交易,以及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方式进行融资,并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牵头单位:安徽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皖北各市

49. 积极争取国家对集聚区城市企业债券融资发展的支持政策,通过激励相容的制度设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集聚区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力度。

牵头单位: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参加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皖北各市

(十九)支持集聚区加大循环化改造力度,实施环境优化改造项目,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固体废物资源回收基地、危险废物资源处置中心建设。

50. 积极争取国家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领域项目资金支持,推进集聚区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皖北各市

51. 编制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统筹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建设。

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皖北各市

(二十)支持中央企业、中央金融机构选派干部和专业人才到集聚区挂职或任职,选派集聚区优秀干部人才到沪苏浙园区和科研院所挂职锻炼,沪苏浙选派干部人才支持集聚区建设发展。

52. 积极争取央企和中央金融机构选派干部和专业人才到集聚区挂职或任职,促进当地现代金融、科技创新、工业经济等管理水平提升。

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

参加单位: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皖北各市

53. 联合沪苏浙制定干部挂职交流机制工作方案,推动集聚区与沪苏浙园区和科研院所开展干部双向挂职锻炼。

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

参加单位: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皖北各市

(二十一)鼓励集聚区先行先试“放管服”改革举措,创新运营管理、利益分配、区域联动体制机制,探索产业集聚、产城融合、城乡一体化发展路径。

54. 支持集聚区先行先试“放管服”改革举措,精简优化管理架构和职能分工,推进“全省一单”权责清单制度体系建设。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编办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数据资源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皖北各市

55. 推进集聚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优化企业开办服务。

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参加单位:省数据资源局、皖北各市

56. 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推动更多高频电子证照互认共享、更多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加快推进市场体系一体化。

牵头单位:省数据资源局

参加单位: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卫生健康委、皖北各市

(二十二)支持集聚区与沪苏浙城市建立皖北承接产业转移、园区对口合作机制,加强重大项目对接,搭建产业转移承接促进平台。

57. 复制推广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制度创新经验,推动皖北各市与长三角发达城市结对共建,深化产业、人才、管理等方面合作。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皖北各市

58. 积极争取国家协调沪苏浙,加强与集聚区建立园区合作共建机制,推进相关产业向集聚区有序转移,协同建设张江萧县、宿州徐州等省际产业合作园区。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皖北各市

59. 争取国家加工贸易专项资金支持,鼓励集聚区积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降低物流成本等。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北各市

60. 对照国家政策措施和我省实施方案,制定集聚区综合绩效考评管理办法,推进承接产业平台建设。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皖北各市

(二十三)支持根据集聚区发展需要培育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按程序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创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61. 加强与国家职能部门对接沟通,指导帮助皖北各市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创建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城市。

牵头单位:合肥海关、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外汇管理局、皖北各市

62. 积极争取和落实国家及省级跨境电商支持政策,支持集聚区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建设,培育引进一批跨境电商优质企业,打造一批跨境电商特色产业。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合肥海关、省外汇管理局、皖北各市

63. 复制推广合肥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成熟经验,推动皖北服务外包产业数字化、智能化、高端化、融合化发展。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参加单位:合肥海关、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外汇管理局、皖北各市

(二十四)支持创建国家级创新平台,鼓励大型骨干企业或研发机构按规定申请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64. 加强与国家职能部门对接沟通,积极争取集聚区大型骨干企业或研发机构申报国家级创新平台。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皖北各市

65. 支持皖北加快培育和创建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推动农业科技转移转化。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皖北各市

66. 支持皖北加快培育和建设一批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参加单位:皖北各市

67. 对皖北纳入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的重大科技平台项目享受中心项目同等支持政策,推动国家支持皖北创新平台建设政策措施加快落实。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皖北各市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加快皖北地区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牵头抓总,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跟踪督导,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成效到位。省有关单位和皖北各市要提高思想认识,抢抓政策机遇,主动担当作为,压紧压实责任,精准对接沟通,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和项目等支持。

(二)健全推进机制。省有关单位要加强政策研究,积极主动与国家有关部门和沪苏浙对接沟通,对照任务分工,制定推进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皖北各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配套措施,加快打造“6+2+N”产业承接平台,“吃干榨尽”支持政策,合力推动国家政策落地见效。

(三)抓好工作衔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贯彻落实分工任务与谋划编制“十四五”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相对接,与推动落实省长三角地区一体化行动计划和新一轮推动皖北地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相衔接,及时了解和解决贯彻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将贯彻落实工作引向深入。

(四)强化跟踪督导。省加快皖北地区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方案实施的协调指导,做好各项工作和政策措施落实的跟踪服务,适时对方案实施情况开展评估,推动各项具体任务落实。皖北各市和省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情况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工作进展,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