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淮南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淮发改商服〔2023〕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根据省发展改革委部署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对现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进行了动态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淮南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清单》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寿县、凤台县发展改革委要抓紧对本级管理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规范,政策有变动的,要及时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各区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将《清单》通过门户网站转载公布。
三、本《清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出台新政策,按国家、省政策执行。
附件:淮南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
2023年1月28日
淮南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
类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是否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交通服务收费 |
一、车辆通行费 |
(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
高速公路:1、客车车型分类收费标准(元/车公里):1类车0.45,2类车0.8,3类车1.1,4类车1.3;2、货车收费标准(元/公里):1类车0.45,2类车09,3类车1.35,4类车1.70,5类车1.85,6类车2.134; 普通收费公路:1、客车车型分类收费标准(元/车次):1类车10,2类车10,3类车12,4类车24;2、货车收费标准(元/车次):1类车10,2类车20,3类车30,4类车40; 高速公路特大桥梁、隧道车辆加收通行费:车型分类收费标准(元/车次):1类车10,2类车15,3类车20,4类车25,5类车30,6类车30。 |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交路〔2019〕144号、皖交路〔2020〕162号、皖交路〔2021〕151号 |
省交通运输、价格主管、财政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收费 |
30-120分钟免费,超过免费时间段的按文件规定标准收费。具体标准详见市、县相关文件 |
皖价法〔2018〕17号、皖发改产业〔2022〕391号、淮发改商服〔2021〕28号、淮发改商服〔2022〕19号) |
市、县发展改革委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否 |
否 |
|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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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舶过闸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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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管船闸(元/吨次):重载0.72,空载0.54;其他船闸(元/吨次):重载0.45,空载0.18 |
皖价费〔2018〕63号、皖发改收费〔2019〕148号 |
省价格主管、交通运输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
四、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 |
(一)拖车费 |
拖车:1类车:400元/车/次;2类车:500元/车/次;3类车:550元/车/次;4类车:600元/车/次;5类车:700元/车/次;6类车:700元/车/次。 |
皖发改价费函〔2019〕503号 |
省价格主管、交通运输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
(二)吊车费 |
1类车:800元/车/次;2类车:900元/车/次;3类车:1200元/车/次;4类车:1400元/车/次;5类车:1700元/车/次;6类车:1700元/车/次。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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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
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
不超过运费的10%,已核在票价中 |
皖价法〔2018〕17号、淮发改商服〔2022〕20号 |
市、县发展改革委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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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六、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
市辖区城镇居民主终端每月每卡24元,寿县、凤台县城镇居民终端每月每卡23元,副终端每月每卡均为3元。 |
皖价法〔2018〕17号、淮发改商服〔2021〕12号 |
市发展改革委 |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
是 |
否 |
否 |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七、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
|
1.产权交易手续费:协议转让方式,交易额的2‰;采取公开竞价方式成交的,1000万及以下按4%收取,1000~5000万部分按3%收取,5000~10000万部分按2%收取,10000~50000万部分按1.2%收取,50000万以上按0.25%收取。 2.产权交易技术服务费:500万及以下,7.2‰收取;500~1000万部分,5.6‰收取;1000~2000万部分,4‰收取;2000~5000万部分,2.4‰收取;5000万以上部分,0.8‰收取 3.2022年4月7日起国有产权以协议方式转让的,交易手续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10%;以竞价方式转让的,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交易服务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 |
皖发改价费函〔2021〕24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国资部门 |
是 |
否 |
否 |
八、公证服务收费 |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皖发改价费〔2021〕690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皖发改价费〔2021〕690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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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皖价服〔2016〕138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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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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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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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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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0.2元/m²·月-1.2元/m²·月不等的标准收费。具体标准见市、县定价文件 |
皖价法〔2018〕17号、淮发改商服〔2020〕19号 |
市、县发展改革委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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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危险废物处置费 |
医疗废物处置费 |
具体标准见定价文件 |
皖价法〔2018〕17号、淮价医〔2011〕57号 |
市发展改革委 |
生态环境部门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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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2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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