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惠民菜篮子”门店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惠民菜篮子”门店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12月6日发布的《淮南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2023年2月9日
淮南市“惠民菜篮子”门店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惠民菜篮子”门店价格行为,提升“惠民菜篮子”门店运营质量,提高价格调控效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商务厅关于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2〕37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惠民菜篮子”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发改价费〔2022〕219 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不含寿县、凤台县,下同)范围内“惠民菜篮子”门店的认定、评价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办“惠民菜篮子”门店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经销农副产品的商超及社区连锁店均可申请加入“惠民菜篮子”运营;
(二)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实际经营1年以上,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
(三)市场主体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第四条 “惠民菜篮子”门店的申办与认定程序:
(一)申请加入“惠民菜篮子”运营的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属区发改部门初审,报市发改委审核;
(三)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市财政、农业、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初步审核,联合提出拟认定为“惠民菜篮子”门店的单位;
(四)拟认定为“惠民菜篮子”门店的,须在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发改委认定为“惠民菜篮子”门店,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惠民菜篮子”门店的实际运营效果实行年度评价机制,具体评价考核奖补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
第六条 年度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一)列为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且让利金额达到规定要求的门店,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2万元补贴;
(二)列为不合格等级的,不给予补贴;
(三)为鼓励各门店提高优惠利度,扩大受惠群体,除补贴外设立奖励资金,根据各门店让利情况另外设立的奖励资金,奖励标准在年度评价考核奖补办法中规定。
第七条 完善“惠民菜篮子”门店退出机制,对本市辖区内“惠民菜篮子”门店进行动态调整,确保门店数量与城市规模、消费水平和价格调控需要相适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惠民菜篮子”门店认定:
(一)年度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二)发改、财政、农业、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跟踪检查中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发生2次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不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的,不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稳价惠民,不履行社会责任的;
(四)经营者出租或者转让“惠民菜篮子”门店经营场所的;
(五)暂停经营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恢复营业,或恢复营业后各项软硬件要求不达标的;
(六)因出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质量低劣等不符合安全、卫生和质量要求的商品,被市民投诉查实或被行政机关立案查处(免于行政处罚的除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的;
(八)擅自将“惠民菜篮子”门店标识、称号等用于本店经营以外的其他用途的;
(九)市场主体变更后的经营场所,认定单位认为不符合要求的;
(十)其它经考核评议认为应退出“惠民菜篮子”门店的。
第八条 上述补贴、奖励费用由财政专项经费安排。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