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征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建议的公告

调查状态:已截止 征集时间:2023-06-28 00:00 截止日期:2023-07-27 23:59

为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现向社会广泛征求《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建议。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628-727日,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淮南市和风大街88号政务中心A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邮政编码232063),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服科)提出意见和建议。联系人:高雷明,联系电话:0554-6661015,电子邮箱:wjjsp2000@163.com

 

附件:

1.《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3628日    


附件1

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及《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公办普通高中学费等收费标准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854号)、《安徽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皖发改价费规〔20224号)等文件规定,市发改委起草了《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等进行了明确。

二、起草过程

市发改委对省、市现行教育收费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并听取了部分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意见,于20236月下旬形成初稿。

三、主要内容

(一)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县发改委具体负责。公办幼儿园继续执行2014年原市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最高限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培养成本、群众承受能力确定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报所属区(开发区管委会)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

(二)公办普通高中、中专收费政策。公办普通高中、中专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继续维持现有收费标准。

(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县发改委制定。非学历教育收费、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继续执行现行延时服务收费政策。

(五)教育收费标准根据年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教体、人社、卫健委等)根据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由市、县发改委按程序办理。

(六)对如何规定教育收费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各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附件2

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教育体育局,各有关学校: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公办普通高中学费等收费标准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854号)、《安徽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皖发改价费规〔2022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政策

(一)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由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办幼儿园住宿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及住宿费、延时服务费由市、县发展改革委制定。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省级一类示范园每生每学期收费标准2000元;市级一类示范园每生每学期收费标准1600元;普通幼儿园(含乡镇中心幼儿园)每生每学期收费标准1200元;小学附设幼儿园每生每学期收费标准800元。

(三)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最高限价:一等普惠性(非营利性)民办类幼儿园每生每学期3300元,二等普惠性(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每生每学期3000元,三等普惠性(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每生每学期27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培养成本、群众承受能力确定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报所属区(开发区管委会)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

(四)市辖区公办幼儿园延时服务费最高为每生每月90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延时服务费最高为每生每月110元。

(五)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年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标准由市教育体育局根据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市政府批准。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市、县教育体育局提出意见,报同级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审批。

二、严格执行现行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政策

一)公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中学费由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住宿费由市、县发展改革委制定。

(二)公办普通高中学费继续执行原省定标准:省级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850元,市级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700元,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350元,农村高中每生每学期240元。

(三)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标准由市教育体育局根据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市政府批准。公办普通高中住宿费标准要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性为目的,具体标准(含公寓式宿舍),由学校提交报告及有关成本资料,经市、县教育体育局审核后,报同级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审批。

三、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政策

(一)公办中等职业教育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中学费由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住宿费由市、县发展改革委制定。

(二)公办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继续执行原省定标准:文科类每生每学期1200元,理科类每生每学期1500元,艺术类(管理、理论、电视节目制作等专业)每生每学年3500元,艺术类(表演、群艺、戏音、舞蹈、美术、音乐等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

(三)公办中等职业教育住宿费继续执行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行费〔2000259号)、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计〔200615号)执行。

(四)公办中等职业教育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市政府批准。公办中等职业教育住宿费标准要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性为目的,具体标准(含公寓式宿舍),由学校提交报告及有关成本资料,经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审批。

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

(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限价管理,由市、县发展改革委制定。非学历教育收费、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县发展改革委、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负责民办学校收费监督管理。

(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管理参照公办学校政策执行。

(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确需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成本资料,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发展改革委审批。市、县发展改革委根据教育培养成本、住宿成本、政府公用经费补助及办学水平、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承受能力、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

五、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一)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收费政策。各学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利用办学以赞助费等名目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二)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教秘财〔202341号)规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收费项目清单制,各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违规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

(三)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每学期开学前,各学校在门户网站、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并将公示内容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中注明,未经公示一律不得收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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