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停车场经营单位:
根据《淮南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2021年5月1日起实施)、《安徽省物价局、住建厅、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皖价服〔2016〕102号)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管理方式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服务严格限定在《安徽省定价目录》范围内,即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批准设立的道路停车泊位(指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街巷内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以及城市交通场站、旅游景点、公立医院、公办普通高校等为特定群体提供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
(二)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其余停车场机动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按照省和市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和市发改委《关于明确住宅区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淮发改商服函〔2019〕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加快推进差别化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停车场分类定价管理
(一)道路停车泊位分A、B级两个区域,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由市公安、城管部门按照职责划分确定后公布。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收费政策,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制定。
(二)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A、B级区域按道路停车泊位区域划分确定。
(三)公立医院、公办普通高校、城市交通场站、旅游景点等专用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见附件三。
(四)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各停车场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在不突破政府定价上限自行确定具体执行价格,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免费时限不得少于三十分钟,并到市、县发改委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实行亮证收费。
(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等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配备电子智能计时收费系统。
(六)机动车型分类。本通知所称机动车(不含摩托车、助力车、电瓶车),车型分为小型车和大型车。小型车辆(蓝牌照):轿车、9座(含9座)以下小客及2.5吨以下(含2.5吨)小型车辆。大型车辆(黄牌照):9座以上客车及2.5吨以上的货车。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停车场经营者根据市场情况,依法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在停车场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收费单位应当在停车设施入口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样式见附件四),标明定价形式、车辆类型、分类收费标准、计费办法、免费停放时间和12315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实行政府定价的,还应同时标明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停车场价格等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五、本通知自2021年5月11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淮发改商服〔2020〕29号)文件同时废止。
淮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