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2023版)-水利部门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1 | 水资源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8〕7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商〔2014〕1号、皖价商[2015]66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发改价费〔2019〕622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县水利部门 |
2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2014〕3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4〕8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14〕160号、皖价费〔2017〕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7〕77号;财政部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安徽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省水利厅皖税函〔2020〕258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 号;省水利厅皖水保函〔2022〕189 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发改价费函〔2023〕276号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县水利部门、税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