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14 11:37信息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有关单位,各停车场经营单位: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优化停车资源配置,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率,保障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设施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安徽省价格条例》《安徽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皖发改价费规〔2024〕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收费管理方式

(一)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

严格按照《安徽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以下停车设施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1.依法设置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指经批准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街巷内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

2.交通场站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3.公立医院、公办学校及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公园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5.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

6.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

(二)市场调节价管理范围

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外,其他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管理者遵循公开、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经营成本、服务条件、供求状况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其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住宅小区停车收费规定

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按照《关于明确市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停车位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淮建物业联〔2023〕5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一)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制定要求

1.实行差别化收费。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等方式确定收费标准,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实行低收费。市公安部门应按照职责划分定期公布路内停车泊位的类别(A类、B类、C类),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可参照路内停车泊位路段就近原则确定类别。

2.合理确定计费方式。采用计时、计次、包时段等方式收取费用。采用计时方式收费的,应合理确定计费单位时长,并设置当日或者24小时最高收费限额;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对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的车辆,可采用累进式加价的阶梯收费;住宅小区周边的公共停车设施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面向小区业主停车,可采用包月方式收费,老旧小区周边可适当提高优惠幅度。

3.明确免费停放时长。对短时间停放的机动车,给予免收一定时长停放服务费。具体免费停放时长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路内停车泊位:白天小时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夜间免费(A类、B类路段白天指当日8:00至20:00(含),夜间指20:00至次日8:00(含);C类路段白天指当日8:00至18:00(含),夜间指18:00至次日8:00(含))。

2)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A类路段首小时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免费,B类路段首1小时以内(含1小时)免费,C类路段首2小时以内(含2小时)免费。

3)交通场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公园、公立医院、公办学校及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配套建设的专用停车场:首小时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免费。

4)新能源汽车在上述各类停车设施停放,当日首次停放2小时以内(含充电时间)免费。

政府指导价标准为上限价格,鼓励经营者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降低收费标准,延长免费停放时间

(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制定要求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应遵循“公平、合法、诚信、合理比价”的原则,自主确定收费标准,鼓励免费停放时长不少于30分钟。

三、严格执行优惠政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1.对执行公(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有标识的行政执法车、市政服务车等,免收停放服务费。

2.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影响,按照政府应急管理要求而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免收停放服务费。

3.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在法定处置期限内产生的停放服务费,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

4.对特定节日(如五一、十一、春节)或特殊时期路内停车泊位实行收费减免政策,由运营企业制定实施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公安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5.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公众免费开放停车设施,实行错时错峰共享。

四、细化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收取停放服务费,实行计时收费的应配备电子智能计时收费系统。

(三)车型划分标准:小型车是指额定载重2吨及以下或7座及以下的各种机动车;大型车是指额定载重2吨以上或7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相关部门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立体及其形式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强化停车服务收费监管

(一)落实明码标价制度

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优惠减免规定、投诉举报电话等。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还应当标明收费依据。具体标价牌样式参照附件执行。

(二)规范服务收费行为

实行计时收费的应配备电子智能计时收费系统,否则不能收费。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当为机动车停放者提供合法的收费票据,或者提供收费票据获取渠道。未提供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停放服务费 鼓励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通过网络、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公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收费收入和支出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行业自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私自圈地划片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机动车停放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业管理规则,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内部管理制度,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合法诚信经营,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四)加强市场调节价监管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在一定时期内因收费涨幅较大引发群众投诉较多的,市场监管、住建、城管、公安、发展改革等部门可依据职责通过宣传政策、约谈告诫等方式,依法对经营者价格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五)严格执法监督

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收取未标明费用、不执行优惠减免规定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住建、城管部门应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的监督管理,推动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公安部门应依法查处违法停车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停车设施的收费收入实施监管。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59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执行。我市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安徽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寿县、凤台县可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

 

附件:1.淮南市A类、B类、C类路段路内停车泊位分布表

2.淮南市路内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价

3.淮南市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价

4.淮南市专用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收费指导价

5.淮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表(政府定价)

6.淮南市停车场收费明码标价牌

 

 

淮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淮南市公安局         

淮南市财政局         

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812       

    附件1-6.pdf

    附件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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